民法学(2)课程说明与教学实施方案

 

一、课程简介

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对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专业法学课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他们的理论基础。民法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好民法学将对今后的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1、性质:

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必修课程,也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

2、主要任务:

1)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2)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3)研究民事立法问题。

3、目的:

通过系统民事理论学习,能熟悉相关民事理论,并能运用所学的民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4、学时与学分:

按照中央电大教学计划的要求,民法学分两个学期开设,共七编三十二章。本学期开设下半部分即民法学(二)。民法学课程9学分,民法学(二)课程4.5学分,课内学时81课时。

二、教学目的、要求与考试方向

(一)教学目的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学习考核达到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专科课程的基本要求。

(二)教学要求 

1、了解民法学和我国民事相关制度立法、发展概况;

2、明确民法学的有关基本概念与特征;

3、掌握民法学(二)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五制度的基本理论。掌握我国民事相关制度立法的新的具体规定

4、学会运用所学的民事理论与民法的具体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考试方向

1、了解               一般不进入命题范围

2、明确               考试主要范围——填、名

3、掌握               考试主要范围——简、论

4、学会               考试中最重要——案例分析

三、民法学课程多种媒体资源

(一)文字教材

  文字教材采用分立型,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

  1、 主教材

《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民法学》是教学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和考核依据,是音像教材的基础。它系统、全面地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但教材某些部分内容陈旧——债法总论、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二)的学习时间为一学期,内容主要包括第三编债权,即债权概述、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第四编人身权,即人身权概述、具体人身权;第五编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第六编继承权,即财产继承制度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第七编民事责任,即民事责任概述、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2、辅导教材

  《民法学学习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叶志宏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民法学学习指导》主要是配合主教材的学习,阐述了《民法学》的学习重点,补充了新颁布的有关《担保法》、《合同法》的最新内容,提供了民法学课程的综合练习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是补充内容考核的依据。

(二)音像教材

  录像课,采用重点讲授型,54学时,由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主讲。录像课配合主教材系统的重点讲授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重点是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运用案例对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

(三)网上资源

民法学网上资源主要是弥补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的不足,针对学生学习提供重点和难点的辅导。

1)民法案例、民事法律法规、课程练习、重点辅导;

2)网上课程论坛;江苏电大主持教师将非实时地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对课程内容进行讨论和答疑;

3)辅导答疑;对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辅导与答疑;

四、民法学课程教学、学习支持服务、成绩考核

(一)民法学课程教学方法

  民法学课程不仅是基础理论课,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远程开放教学环境中,运用如下教学的方法:

  1、充分引导学生运用多种媒体资源进行学习。

  2、将基本教材、法律法规和案例充分结合,积极探索案例教学法。

  3、组织学生成立学习小组对生活中的案例进行交流讨论;注意关注报纸、杂志、电视的报道,里面有许多日常生活中的案例,试运用学过的知识加以分析。

4、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组织模拟法庭,以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基本技能;组织法庭审判旁听。

5、面授教学辅导:侧重理论性教的知识,强化基础知识的学习,讲清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思路与学习方法;

6、学法指导的重点:运用案例研究法,培养学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适当安排实践教学:组织庭审旁听、参与法律服务活动、进入司法机构实习;

(二)学习支持服务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自学文字教材,以对民法学课程有个基本了解。再通过看录像教材、上网自主学习和答疑,帮助对文字教材的理解。网上提供了法规、案例分析,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操作的能力。

只要认真预习并阅读文字教材,通过网上学习,并借助其他交互教学手段就可以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成绩考核

民法学课程的考核为形成性考核,即由平时作业和期末考试两部分组成。平时作业由省电大每学期安排两次,课任教师安排两次。平时作业既是考核的形式之一,也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平时作业的考核,并随时检验学习的情况,以便发现不足,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平时作业成绩占20%;期末考试为闭卷,期末考试成绩占80%。

五、 教学活动安排

 

周次

导学内容

学习地点

备注

2——3

串讲教材第二十二章内容

电子教室

310

 

4——5

串讲教材第二十三章内容

电子教室

317

 

6——7

有关内容的疑难解答

网上实时答疑

424

 

8——9

串讲第二十四章、二十五章内容

电子教室

48

 

10-11

串讲第二十六章、二十七章内容

电子教室

415

 

12-13

串讲第二十八章、二十九章内容

电子教室

522

 

14-15

有关疑难解答

网上实时答疑

529

 

16-17

串讲第三十章、三十一章内容

电子教室

55

 

18-19

串讲第三十二章、三十三章内容

电子教室

612

 

 

 

六、学法指导

1、积极参加学习小组,积极进行互动性学习;

2、运用案例学习法,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结合起来;

3、预览学习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上资料一遍(20小时);

4、积极参加集中面授教学辅导;

5、按照教学进度计划安排自学各种媒体教材,获取学习支持服务,按时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课程结业考试;

 

《民法学(2)》答案

作业1;I[1]J L

一、名词解释:

&n8h3Gc-U{ To K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8b[1]^l)z,S%H/S3qqcE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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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U&D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r{I-Zy,f#K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f7p5lPt)m­y!}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Z9S!S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E*O:

二、填空:

9c7dm$k&gc}k$[9S 1、合同的约定 法律的规定 债务 实现债权  2、诚实合法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3、招标 投标  开标和决标  4、丧失 双倍   5、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 留置  6、委托人  7、债务人 8、运送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 居间合同  9、法定义务 公益义务

9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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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H b 三、问答题:;e.n t:B#m

1、答: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1p~ {^.i

2、答: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M­LX-Jr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有:标的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9l4y h$CJH 作业2

 em*LxP%?V4a 1、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参考第十章物权概述、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和第十九章人身权概述相关规定2、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参考第二十章具体人身权第六节隐私权

"J'{$x,{&RR


Y 作业3Z'U;uy­

案例分析:1B,BZ^[1]Q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王乙女儿、王某女婿及王丙的妻子各得一份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W5W

作业4

+G)(I一、名词解释:d&W

1、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p,

2、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tO


O;yD1z.W*g

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gdr

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_v&M%fH

5、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

三、4yFw&?#Zr3A&e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二等  填空:

 

五、     ‑^+g3[]F_VE+@

1、特定性  2、实际履行原则 正确履行原则  3、开标和决标  4、履行要求  5、无因管理之债  6、人格权 身份权   7、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8、被继承人死亡时  9、连带责任      10、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

三、

六、;c­q9P$Px tb#u&Aj's三三三八妇女节1111111111111单项选择题:

 

七、     N`^F@‑d1、B  2、C   3、D    4、C   5、B   6、D
]3[*Vy"J1U4d
7、C   8、A   9、B    10、D.‑D,Sc

四、多项选择题:

八、)Ya0^rn 1、ACD   2、AB   3、ABD   4、ABD   5、ACD   6、A、7、ABC   8、ABC    9、ABD   10、AC

 

 

五、

九、1u+DI/v&_ Wp-b*m-|五五保户22222问答题:

十、     \9T%U­]9b:R(hM

1、答:从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2K8qW{u

2、答: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4x1l K jJp

 

3、答: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G六、案例分析(Y8Q0A(qw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因此,只有甲有继承权。 g'YO

 

2、曾某的六间房屋是共同财产,在其第一任妻子去世时就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曾某分得三间,其妻分得三间,然后曾某与其子甲共同继承其妻的遗产,即最后曾某获得4.5间房屋。后曾某与某丙结婚,这4.5间房屋应看成一方婚前财产。因此,这4.5间房屋应作为曾某的遗产由甲继承。根据婚姻法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另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